長期服務金(Long Service Payment)是香港《僱傭條例》下的法定權益。
連續受僱滿5年且非因裁員/嚴重過失遭解僱、合約期滿、健康問題、65歲退休或在職死亡的僱員,可獲發此金。
資格: 同一僱主下按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滿5年。
適用情況:因下列其中一個理由而被終止僱傭合約,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。
僱員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**,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;
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,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,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;
僱員年齡為65歲或以上,因年老而辭職;
僱員在職期間死亡
計算方式:
公式:最後月薪 x (2÷3) x 服務年資(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)。
上限: 通常為最後一個月全薪(上限 )的服務年資,最高金額為$390,000 。
**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,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。
*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,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