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家庭傭工法定假期
根據香港《僱傭條例》,所有外籍家庭傭工,不論服務年資長短,每年均有權享有以下15天法定假日(勞工假)。若外傭已受僱滿 3個月,可享有假日薪酬。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假日,且須在法定假日當天或前後的60天內安排替代假期。
所有外籍家庭傭工,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,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5天的法定假日:
一月一日;
農曆新年初一;
農曆新年初二;
農曆新年初三;
清明節翌日;
復活節星期一翌日;
勞動節;
佛誕翌日;
端午節;
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;
中秋節翌日;
國慶日;
重陽節翌日;
冬節 或 聖誕節 (由僱主選擇);
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;
日數:共15天(包含元旦、農曆年初一至三、清明節、復活節星期一、勞動節、佛誕、端午節、特區成立紀念日、中秋節翌日、重陽節、國慶日、冬節或聖誕節(由僱主決定)、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)。
資格:所有外傭不論年資長短,均可享有法定假日。若外傭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個月,更可享有假日薪酬。
不可以薪代假:僱主絕對不得以金錢代替發放法定假日,違者屬違反《僱傭條例》,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。
若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:僱主必須安排外傭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(補假),而該補假不得為休息日、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。
如在法定假日工作:僱主必須預先通知(最少48小時前),並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的 60天內 安排另定假日給外傭。
請注意:
(i)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當農曆年初一、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,會以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;而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,則以中秋節翌日之後的第一日(即農曆八月十七日)替代成為法定假日。
(ii)任何僱員,都可享有上述法定假日,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,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。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。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,便可享有假日薪酬,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。
參考例子:
某僱員的休息日是星期日,由於國慶日(10月1日)這日的法定假日適逢星期日,僱主應於翌日補假(即10月2日),但這日須並非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。
僱主應妥為保存假期及工資紀錄,以免日後發生爭執。